独立法条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地点以及遗迹地点,纳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并根据其价值,报请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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