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指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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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