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
第九条
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