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对下列进出境行李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人员携带进出境的;

(三)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其他海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管的特殊区域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定的。

前款第一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护照、签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海关核实后给予相应礼遇。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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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