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对下列进出境行李物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
(二)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等特定人员携带进出境的;
(三)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及其他海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管的特殊区域的;
(四)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规定的。
前款第一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护照、签证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海关核实后给予相应礼遇。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