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境行李物品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境行李物品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