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境行李物品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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