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分离运输、过境的行李物品
第二十八条
进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应当在人员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的,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
出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行李物品的,应当在本人出境前办结海关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分离运输、过境的行李物品
进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应当在人员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同意的,应当自本人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
出境人员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行李物品的,应当在本人出境前办结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