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七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

(一)经海关同意放弃或者自动放弃的;

(二)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

(五)在海关监管区内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

上述行李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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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