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七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
(一)经海关同意放弃或者自动放弃的;
(二)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
(五)在海关监管区内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
上述行李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置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依法进行拍卖、变卖、销毁等处置:
(一)经海关同意放弃或者自动放弃的;
(二)属于禁止进境物品且无法退回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且无法退回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海关手续的;
(五)在海关监管区内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
上述行李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