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六条

进出境人员对行李物品声明放弃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作放弃处置,但依法不得放弃的除外。

经海关截留检疫合格后,进境人员未在截留期限内领取进境行李物品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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