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处置第二十六条进出境人员对行李物品声明放弃的,经海关同意可以作放弃处置,但依法不得放弃的除外。经海关截留检疫合格后,进境人员未在截留期限内领取进境行李物品的,作自动放弃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