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退回:

(一)未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二)未能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未能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

(五)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退回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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