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退回:
(一)未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二)未能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未能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
(五)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退回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置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经海关同意可以退回:
(一)未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二)未能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三)未能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属于禁止进境物品的;
(五)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