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

(一)危险化学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李物品;

(三)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李物品;

(四)其他海关总署规定的行李物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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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