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
(一)危险化学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李物品;
(三)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李物品;
(四)其他海关总署规定的行李物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置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下列行李物品,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
(一)危险化学品;
(二)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李物品;
(三)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李物品;
(四)其他海关总署规定的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