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

(一)应当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价值等存疑,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等处理的;

(五)需要作退回等处理,无法立即实施的。

前款第四项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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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