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
(一)应当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价值等存疑,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等处理的;
(五)需要作退回等处理,无法立即实施的。
前款第四项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
(一)应当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
(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价值等存疑,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等处理的;
(五)需要作退回等处理,无法立即实施的。
前款第四项的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