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的;

(四)发现具有动植物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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