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的;
(四)发现具有动植物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处置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一)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二)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
(三)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的;
(四)发现具有动植物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