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海关予以截留并出具相关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七日,但需要作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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