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申报第十三条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可以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经海关核准后批注放行。复带相关行李物品出境或者进境时,海关凭批注记录验放。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