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可以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经海关核准后批注放行。复带相关行李物品出境或者进境时,海关凭批注记录验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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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