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应当填写纸质申报单或者电子申报数据。
进出境人员应当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接受海关验核。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在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未按上述规定完成书面申报手续的,视为未向海关申报。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
进出境人员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应当填写纸质申报单或者电子申报数据。
进出境人员应当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接受海关验核。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在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未按上述规定完成书面申报手续的,视为未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