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条

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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