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九十七条
第五章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簿包括以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簿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外汇和商品头寸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工具。除交易账簿工具外,其他工具应划入银行账簿。 前款所称以交易目的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对客交易及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持有的头寸。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