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九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九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 (一)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 (二)公司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5%中的较大值。 由主权提供合格保证担保覆盖的风险暴露部分,违约概率不受0.05%底线约束。 (三)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5%中的较大值,其中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1%中的较大值。 (四)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或信用保护提供方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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