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股权风险暴露不得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对以下风险暴露不得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一)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近三年营业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1.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2.两个以上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3.与此类企业或其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企业。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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