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三节 内部评级法

第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他零售风险暴露。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包括合格交易者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一般循环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他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及资产管理产品。 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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