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八十七条

合格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应不低于20%,满足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特定条件的风险暴露不受上述底线约束。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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