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第八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第八十七条合格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应不低于20%,满足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特定条件的风险暴露不受上述底线约束。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