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八十五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八十五条
合格保证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合格质物、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时,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对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风险暴露之间的期限错配进行调整。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合格保证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合格质物、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剩余期限短于风险暴露剩余期限时,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对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与风险暴露之间的期限错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