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八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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