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八十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对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以居住用房为抵押、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已违约风险暴露,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其他已违约风险暴露,损失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风险权重为150%;损失准备不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已违约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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