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合格资产担保债券的风险权重。 (一)债券自身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以债券自身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债券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A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债券自身不具有外部信用评级的,以债券发行银行的标准信用风险评估结果为基准。债券发行银行为A+级的,风险权重为15%;A级的,风险权重为20%;B级的,风险权重为35%;C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合格资产担保债券,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