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不含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商业银行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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