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不含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商业银行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次级债权(不含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商业银行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