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250%。 (二)对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 (三)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 (四)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250%。 (二)对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 (三)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250%。 (四)对工商企业其他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