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和向个人发放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分别为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中对应风险权重的1.5倍,最高不超过150%。 币种错配是指风险暴露与债务人收入币种不同。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存在币种错配情形的个人风险暴露和向个人发放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实际风险水平对商业银行存在币种错配情形且未对冲的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进行调整。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