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00%,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等方式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00%,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400%。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等方式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