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对还款不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1.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为50%(含)以下的,风险权重为20%;50%至60%(含)的,风险权重为25%;60%至70%(含)的,风险权重为30%;70%至80%(含)的,风险权重为35%;80%至90%(含)的,风险权重为40%;90%至100%(含)的,风险权重为50%;100%以上的,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2.对不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二)对还款实质性依赖于房地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1.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贷款价值比为50%(含)以下的,风险权重为30%;50%至60%(含)的,风险权重为35%;60%至70%(含)的,风险权重为45%;70%至80%(含)的,风险权重为50%;80%至90%(含)的,风险权重为60%;90%至100%(含)的,风险权重为75%;100%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5%。 2.对不符合本办法附件2第八部分(五)规定的审慎要求的,风险权重为15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按照交易对手风险权重计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