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符合标准的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5%。 (二)对其他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已抵押房产,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并用于房地产投资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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