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对符合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监管零售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其中符合标准的合格交易者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45%。 (二)对其他个人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对已抵押房产,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并用于房地产投资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