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一)对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 1.对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30%。 2.对运营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专业贷款,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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