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一)对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 1.对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30%。 2.对运营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专业贷款,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专业贷款的风险权重。 (一)对物品融资和商品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 1.对运营前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30%。 2.对运营阶段项目融资的风险权重为100%。 (三)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专业贷款,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