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其中符合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85%,小微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商业银行对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100%,其中符合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85%,小微企业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公司风险暴露,按照一般公司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