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其中符合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75%。 第二档商业银行不单独划分投资级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按照一般其他金融机构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计量。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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