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风险暴露(不含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