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 (一)对经巴塞尔委员会认定的合格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0%。 (二)对其他多边开发银行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以其自身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3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50%。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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