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其中,第一档和第二档商业银行应满足本办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足本办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第二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 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三)第三档商业银行是指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且境外债权债务余额为0的商业银行。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 境外债权债务,是指银行境外债权和境外债务之和,其中境外债权是指银行持有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直接境外债权扣除转移回境内的风险敞口之后的最终境外债权;境外债务是指银行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债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权根据银行业整体情况适时调整上述机构档次划分标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结合监管判断调整其所属的机构档次。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