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中央银行、欧盟、欧洲稳定机制和欧洲金融稳定机制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为0%。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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