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二节 权重法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风险暴露,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二)对境外公共部门实体风险暴露,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