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 第五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计量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