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规定计量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10的规定计量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