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簿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体系,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