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