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认可,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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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