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资本定义 / 第二节 资本扣除项
第三十五条
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应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他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损失准备缺口。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低于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损失准备缺口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低于预期损失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对资产负债表中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项目进行套期形成的现金流储备,若为正值,应予以扣除;若为负值,应予以加回。 (九)商业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十)审慎估值调整。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