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资本定义 / 第一节 资本构成

第三十四条

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二)超额损失准备。 1.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 前款所称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2.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 前款所称超额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实际计提的损失准备超过预期损失的部分。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