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采用简化标准法或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若连续四个季度不再满足相关方法适用条件,应在第四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单家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水平等情况,结合监管判断决定是否调整其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相应设立不超过一年的实施准备期。 准备期结束后,商业银行应采用调整后的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方法,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实施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