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第三支柱相关信息可独立披露或与同期财务报告合并披露。商业银行各期(季度、半年和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均应经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签字,并在官方网站披露。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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