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 (二)不同资本计量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对比。 (三)资本和总损失吸收能力的构成。 (四)利润分配限制。 (五)财务报表与监管风险暴露间的联系。 (六)资产变现障碍。 (七)薪酬。 (八)信用风险。 (九)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十)资产证券化。 (十一)市场风险。 (十二)信用估值调整风险。 (十三)操作风险。 (十四)银行账簿利率风险。 (十五)宏观审慎监管措施。 (十六)杠杆率。 (十七)流动性风险。 对非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除第三档商业银行外),信息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风险加权资产概览,资本构成,杠杆率的相关定性和定量信息等。 对第三档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关键审慎监管指标和资本构成。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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