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杠杆率未达到最低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限期补充一级资本。 (二)要求商业银行控制表内外资产规模。 对于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区别情形,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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