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 第四节 监管措施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第四类商业银行,除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监管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大幅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二)责令商业银行停办一切高风险资产业务。 (三)限制或禁止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四)强制要求商业银行对资本工具进行减记或转为普通股。 (五)责令商业银行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六)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